仙游县犬类饲养管理暂行办法54
为了加强仙游县犬类管理,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维护社会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福建省养犬管理条例》,结合仙游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目的
本办法旨在促进犬类科学饲养,加强犬类管理,保障人畜健康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仙游县境内所有犬类饲养活动。
第三条 定义
本办法所称犬类,是指犬科动物,包括犬、狼和它们的杂种。
第四条 饲养资格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饲养犬类。未成年人饲养犬类,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。
第五条 饲养数量
每户家庭饲养犬类数量不得超过2只。特殊情况下,经县畜牧兽医局批准,可以酌情增加饲养数量。
第六条 饲养条件
1.饲养犬类应当保证其有充足的活动空间,并提供适宜的住所。
2.饲养犬类应当定期进行免疫接种,并保证其卫生和健康。
3.饲养犬类应当防止其逃逸或伤人。
第七条 免疫接种
饲养犬类应当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接种,并取得免疫证书。免疫接种的种类和时间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犬类登记
饲养犬类应当在取得免疫证书后15日内,到所在乡(镇)人民政府畜牧站进行登记,并取得《犬类登记证》。
第九条 犬类标识
饲养犬类应当为其植入电子标识,并佩戴犬牌。《犬类登记证》和犬牌应当随犬携带。
第十条 限养区
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类:
1.学校、医院、敬老院、幼儿园等公共场所;
2.人口密集的居民区;
3.机关、企事业单位;
4.风景区、旅游区、公园等公共绿地;
5.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犬类的区域。
第十一条 携犬管理
携犬外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其伤人、扰民。携犬进入公共场所,应当使用牵引绳,并保持犬类在可控范围内。
第十二条 犬类粪便处理
饲养犬类应当及时清理犬类粪便,并妥善处理。禁止在公共场所遗弃犬类粪便。
第十三条 犬类伤人处理
犬类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,由犬类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。造成他人死亡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处罚
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县畜牧兽医局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畜牧站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五条 附则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5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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