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宾市养宠物狗补偿标准65


一、制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
《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例》
《宜宾市养犬管理条例》

二、补偿范围1. 因狂犬病或其他动物传染病导致死亡、扑杀或需安乐死的宠物狗。
2. 因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误伤宠物狗导致死亡、残疾的。

三、补偿标准

(一)宠物狗因狂犬病或其他动物传染病导致死亡或扑杀,补偿标准如下:1. 血统纯正且有相关证明的宠物狗:5000元/只。
2. 无血统纯证或无相关证明的宠物狗:2000元/只。

(二)宠物狗因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误伤导致死亡或残疾,补偿标准如下:1. 死亡:按(一)1、2项标准补偿。
2. 残疾:根据残疾程度按(一)1、2项标准的50%至80%补偿。

四、补偿程序1. 补偿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(宠物狗死亡或残疾证明、病理报告、执法部门执法文书等)向宜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补偿申请。
2. 宜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申请后,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。
3. 审核通过后,宜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补偿资金拨付至补偿申请人。

五、注意事项1. 宠物狗死亡或残疾后,补偿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。
2. 补偿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如有虚假行为,将取消其补偿资格。
3. 补偿资金一次性发放,不予补发。

六、监督保障宜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本补偿标准的实施,受理监督投诉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

2025-01-0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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